本會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在於推廣生命週期評估方法,並加強其國際資訊交流。
本會理監事會成員
理事長
林心恬 (國立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 副教授)
理事會
林子羿 (國立成功大學資源工程學系助理教授)
劉于榕 (臺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助理教授)
陳怡君 (中國文化大學土資系副教授)
張祥唐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專任副教授)
楊士賢 (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副教授)
范晏慈(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系博士後研究員)
謝依芸(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副教授)
陳采萱(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系博士後研究員)
監事會
李孟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副教授)
陳必晟 (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副教授)
林芳伃 (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系博士後研究員)
臺灣生命週期評估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生命週期評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Life Cycle Assessment Society(簡稱TWLC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在於推廣生命週期評估方法,並加強其國際資訊交流。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生命週期評估之學術演講會及研討會。
二、發行生命週期評估相關之刊物。
三、辦理生命週期評估相關研究之教育及訓練。
四、有關會員或國內外生命週期評估相關學術與資訊之聯繫交流。
五、接受政府、企業之委託進行生命週期評估領域之研究及諮詢服務。
六、生命週期評估相關文獻之蒐集與整理。
七、其他有關生命週期評估之發展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與會議,會員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二)學生會員:同(一),年滿十八歲並具有國內外大專院校在學證明者。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費者。
(四)名譽會員:對本會或於生命週期評估領域有卓越貢獻,由會員二人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 八 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但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規章、履行決議、接受指導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未按期繳納會費、違反章程或法令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提醒、停權或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經常會費者,視為自動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依得票多寡之次序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前項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為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議決會員之提醒、停權及除名。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組織選舉委員會,推薦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聘免工作人員。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例行事務之處理。
(二)理事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會務之督導。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二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三 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會務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人員之權責、分層負責事項、聘任及待遇等規定,由本會訂定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廿四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 廿五 條
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決後聘任,其聘期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廿六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廿七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八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廿九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卅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監事代理,每位理事、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卅一 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等各項會議,得以視訊等電子通訊方式召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二 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壹仟元,重行入會者亦同;學生會員免入會費。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學生會員新臺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
- 永久會費:一次繳交得永久免繳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臺幣壹萬元。2.團體會員新臺幣貳拾萬元。
- 事業費。
- 捐款。
- 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 卅三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四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卅五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卅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卅八 條
本章程經本會2025年2月2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